古树名木是珍贵的自然遗产和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文化、观赏和科研等价值。为了加强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进一步明确保护要求,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管养水平,推进城市生物多样性及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今天(9月14日),江苏省住建厅印发了《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规定明确要建立古树名木数据库,一树一档,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及以上的树木。其中,树龄300年及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100年及以上不满3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规定》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资源普查,对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牌。
《规定》提出,设区市、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古树名木向社会公布。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名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档案应当包括:树木基本信息(种类、科属、树龄、规格、特征等)、价值意义、历史沿革、所有者、养护责任人、具体地址、地理空间位置、生长环境、生长状况、管养记录、保护现状、编号、挂牌时间、挂牌单位、照片等。同时要求,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标牌应当简洁清晰,内容应包括树名、拉丁学名、科属、树龄、等级、编号、养护责任人、挂牌时间、挂牌单位等信息。
《规定》对城市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城市公园、广场、道路绿地、风景名胜区及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为养护责任人;居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街道为养护责任人;居民私有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庭院居民为养护责任人;无管理单位或权属不明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护。
养护责任人应当履行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防范和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原养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树木情况,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扩5米的范围或者古树名木树干外扩15米的范围两者中取大值,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并且指导养护责任人进行日常养护,组织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服务。
古树名木迁移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迁移选址应当有利于后续管理和保护。古树名木迁移后 20 年内不得进行再次迁移,迁移后应当加强养护管理,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园林绿化单位承担迁移后的养护工作。
同时,规定也明确古树名木出现枯死枝、梢需要修剪的;树体及大枝出现倾倒、劈裂或折断危险的;长势衰退或者遭受损伤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专业指导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园林绿化单位实施修剪、加固、支撑、复壮等养护措施。
此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生长情况的巡查,发现生长异常的,应当及时告知并指导养护责任人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组织复壮,并做好巡查及各项养护管理的记录。
据了解,《规定》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10月20日。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姜奇卉 部分图源/南京绿化园林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