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南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障人民群众电动自行车充(换)电需求和生命财产安全,南京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委、建委、规资局、房产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局、消防救援支队、南京供电公司等部门起草了《南京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5月6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告期一个月。
办法共7章29条,对建设运营主体、建设管理、运营管理、政策支持、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按照“换电柜为主、充电桩为辅”的原则,全面推进外卖、快递等行业实行共享电池换电模式,对存量集中充(换)电设施进行合标化改造,鼓励引导在居住区推广电动自行车“以换代充”新模式。
该办法所称的集中充(换)电设施是指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不含老国标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60V电压蓄电池的充换电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三类:交流充电桩,由交流充电控制器和配电线路及插座组成,可为多辆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同时进行充电提供220V交流电源并进行管理的设施;充电柜,采用柜体结构,通过充电控制器,提供多路220V交流电,为多个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组进行充电的设备;换电柜,采用柜体结构,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具有为多个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组进行充电,能实现蓄电池组租赁和交换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