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文化 > 文化地理
投稿

福建百年名寺遭拆迁 84岁高僧拜佛被抬走(图)

2020-10-04 15:20:55 来源: 责任编辑:

三、焦点问题

1、瑞云寺事件谁是拆迁人?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寺庙的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寺庙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相关宗教团体(佛教协会),寺庙僧人拥有相关的使用权。在瑞云寺长达三年的拆迁问题上,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似乎对谁是拆迁人并不确定,晋安区党委一位女领导对笔者表示“寺院财产都是登记在佛教协会下面的,佛协是有资格做决定的。”言外之意,他们认为寺院的产权单位(佛教协会)应该是拆迁人。其实,我国法规明文规定:宗教局和佛协同意寺院拆迁,对于拆迁是否可以合法执行,仅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明参法师作为瑞云寺的法定负责人,她的决定是必不可少的。而对此法律规定,晋安区政府相关领导表示不甚知晓。

2、瑞云寺是钉子户吗

瑞云寺常住僧人是两位年逾古稀的比丘尼,她们的生活方式及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于世俗社会的居家老人。她们认为,守护三宝庄严道场就是出家人的本分和职责,她们对老寺院有很深的感情,主观上肯定不愿意搬离,但客观上她们已经没有任何筹码留住寺院。在区民宗干部历次造访,甚至粗暴命令后,她们甚至已经于6月25日同意搬离,并在区政府的安排下,被决定于7月6日搬走佛像,虽然这时她们还不知道双方应在搬迁前签署拆迁协议,但她们直觉这就是“强拆”的开始。也许,她们与政府的各种“对抗”和“反复不定”,都是因为强烈的不安全感所导致的本能抗拒。

7月5日,当福州市民宗局R副局长亲自到瑞云寺和明参法师友好交流2个小时后,明参法师当晚的精神面貌有了巨大改善,老人虽然仍在继续打针治疗,但一扫脸上的病容和焦虑,她用福州话反复说:“这回可好了,再不用担心了,局长和我们道歉了,还问我们有什么要求。”当笔者问明参法师是否愿意和政府谈拆迁协议时,她笑盈盈地说:愿意,愿意。

3、为何没有拆迁协议

瑞云寺拆迁历时三年未签署拆迁协议,寺院说想和拆迁办谈,但是没见过拆迁办的人,也没有看到要求搬走的文字材料,只有区民宗局干部口头勒令搬迁。拆迁办说,我们一直都在谈,没签协议确实事出有因。

双方在是否见面的问题上分歧很大,但有一点,双方都承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没有就拆迁协议形成任何文字意向。

究其原因,一方面,拆迁办没有给瑞云寺提出一个书面的拆迁补偿意向;另一方面,瑞云寺也没有明确对拆迁办提出一个书面的拆迁补偿要求。说到底,双方在拆迁协议问题上始终没有进入实质性协商。

4、城市危房改造工程为何不在规划时同时保留两个既有的公益项目

在1993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与建设部共同颁布的《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教堂、寺庙等房屋,除因城市整体规划或成片开发必须拆迁外,一般应尽量避免拆迁。必须拆迁时,在安置工作中要考虑到便利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

瑞云寺拆迁归属于福州市王庄危旧房改造项目。据悉,该项目除安置房外,还将建设商品房和商业建筑,计划用数年时间打造集居住、商业、商务办公、娱乐、休闲于一体的大型高端城市综合体。在规划这样一个超大社区时,有关部门为何不能同时保留小学和寺院两个公益项目,为何一定要用一个公益项目牺牲另一个公益项目,这是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方,也是造成今日瑞云寺拆迁困局的最初缘起。

四、解决途径

应该讲,“瑞云寺现象”,反映了我国正在进行的大规模城市化进程中,一些涉及拆迁的宗教活动场所面临的处境和矛盾。僧团和信众护持三宝的信仰情感、宗教干部的执政理念和能力、政府开发商对项目的运营思路等等,都在这个过程中得以折射甚至交锋。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城镇化建设的报告,痛批“贪大求快”,提出了“城镇化究竟靠市场,还是靠市长”的质疑。彭森委员说,现在很多人希望在城镇化过程中能够拉动内需,成为应对当前经济下行的新引擎。这可能就会出现一些不顾客观规律,用行政手段人为推进城镇化的情况。中国的城镇化进程,正在期待以人为本的回归,以避免经济飞腾、人心蒸腾的对立,避免只重视“物的城市化”而轻视“人的城市化”。而宗教活动场所在城镇化进程中的何去何从,可能不失为经济发展思路转变的一个风向标。

我们在初步结束福州瑞云寺拆迁事件调查后,欣慰地看到政府各级宗教局、晋安区委、拆迁办等相关部门,都表达了愿意妥善处理此事的态度。也看到瑞云寺僧人表示愿意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与政府协商拆迁协议,合法搬离。

我们期待在现代化进程中城市越来也美好,更期待在建设美丽城市的同时,呵护人心的美好。我们不指望瑞云寺拆迁事件在短时间内迅速解决,拆迁协议一定会有多次反复。但从目前的形势看,包括媒体在内的各界人士的持续关注,可能是事件得以妥善和迅速推行的重要因素。

强拆方对住持法师恶言:“敬酒不吃吃罚酒,寺庙不是养老院,该回家就回家去。”(图片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版权声明: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新闻热线 网上投稿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申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江苏新闻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