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俐 本报记者 薛庆元
从超市买来的即食海蜇配料表中的添加剂阿斯巴甜未标识化学成分,江苏消费者苏先生一纸诉状,将销售商麦德龙超市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吴中区法院审理认为,该食品中阿斯巴甜的标识违反了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审判决超市“退一 赔十”。
诉超市销售不安全食品
据苏先生介绍,2014年4月他在苏州市吴中区麦德龙超市购买了铭达牌即食海蜇头、海蜇丝系列产品共49瓶,共计1054元。回家后,苏先生仔细查看瓶身上的配料标签,发现其中有一种名为“阿斯巴甜”的添加剂。通过查阅资料,苏先生获悉,阿斯巴甜是一种含有苯丙氨酸的甜味剂,该类化学物质若被苯丙酮尿症患者食用吸收,将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
2014年10月4日,苏先生将麦德龙超市诉至法院。苏先生认为,该产品标识违反了相关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超市作为经营者,对涉诉食品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用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超市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退一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