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钢峰生前照片
摘要
2011年,33岁的于钢峰在被河南省项城市警方带走三天后,死于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警方称其突发疾病“呕吐死”。后因于钢峰家属及其代理律师向多部门提出申诉,周口市中级法院指定西华县法院再审此案,将于5月13日开庭。
文|《财经》记者 张玉学
33岁的于钢峰在被河南省项城市警方带走三天后,死于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警方称其突发疾病“呕吐死”。
2013年12月15日,在案发2年后,涉嫌滥用职权罪的项城市三名刑警被项城市法院认定罪名成立,但鉴于三人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被免于刑事处罚。
后因于钢峰家属及其代理律师向多部门提出申诉,周口市中级法院指定西华县法院再审此案。《财经》记者获悉,再审将于5月13日开庭。
三名警察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出生于1978年的于钢峰,是河南省郸城县人,在郑州做水果生意。2011年10月23日,回家探亲的于钢峰在郸城县汽车站被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带走,警方称其涉嫌盗窃一辆面包车。三天后的26日凌晨,于钢峰死于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内。之后,警方向于钢峰的家属通报死因称,“突发急病、口吐白沫呕吐而死。”
对此,家属提出质疑,并怀疑于钢峰遭受刑讯逼供。此事经媒体报道,在持续近2年后,2013年10月9日,项城市检察院对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张向华、刑侦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马良冀、刑侦大队一中队侦查员刘威力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并随后提请公诉。同年12月15日,项城市法院作出判决。
项城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张向华、马良冀、刘威力三名被告人在侦查于钢峰涉嫌盗窃犯罪一案中,对犯罪嫌疑人于钢峰违法超时传唤、违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以至于钢峰在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于钢峰系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项城市法院认为,此事引起众多新闻媒体的报道炒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检方质控罪名成立,遂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再审起诉书未做变化
法院判决后,于钢峰的家属和代理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元、张雨均表示,项城市法院未通知他们开庭就审结此案,属于严重违法,因此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并向多部门控告项城市法院阻碍律师参与诉讼,同时提出申诉。检察院未做回复,申诉一事经媒体报道后,项城市法院作出再审的决定。
项城市法院再审决定书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项城市法院院长发现,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经提交项城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未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庭审时间,程序违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项城市法院决定,该案由项城市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决定再审之后,项城市法院经与于钢峰的代理律师沟通,听取律师提出的建议,申请由周口市中级法院指定再审法院。
后周口市中级法院指定西华县法院再审,但起诉书未做变化,依然用项城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对此,代理律师虽提出异议,但最终未做改变。
据代理律师介绍,该案再审将于5月13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