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的 一起情人节凶案,使“凶手”刘吉强被判死缓。喊冤17年后,吉林省检察院开始复查此案。 澎湃新闻记者 周超 图
一起情人节凶案,使“曾两次传呼死者”的吉林人刘吉强被锁定为嫌疑人。在过去的17年里,他从嫌犯变成罪犯,但从未停止喊冤。
刘吉强当年的辩护人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也指出,该案无直接物证、人证,定案的依据主要是刘吉强的有罪供述。每一次庭审,刘吉强都坚称当天并未见过被害人,因遭刑讯逼供才作出有罪供述。
因为案件疑点颇多,吉林中院曾三度建议检方撤诉,吉林省高院还发回重审过一次。该案终审时,当时均已退休的吉林省高院原副院长冯守理与吉林省检察院资深检察官杨玉波,联手为刘吉强作无罪辩护。不过,刘吉强还是于2003年3月最终被认定为凶手,被判死缓。
此后的12年间,刘吉强与家人一直申诉,案件却毫无进展。日前,刘吉强的姐姐刘丽霞告诉澎湃新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已对该案立案复查。
女子情人节被杀,双眼被划
事情得从1998年的情人节说起。
当年2月14日18时,家住吉林省吉林市华南小区的王芳突然听到楼上传来一声女人的惨叫,随后又有一阵厮打。“好像有人来回跑动,过了十分钟左右就没了动静。”
19时左右,楼上开始向王芳家漏水,“好像是血水”。
楼上住的是郭华家。王芳家人几次去敲门,但无人应声,直到21时左右,漏水才停止。
次日早上5点多,王芳家人上厕所时发现,楼上又漏水了。他们上楼敲门还是无人应声,便报了警。
7时20分,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的警察赶到了郭华家,撬门而入。
三室一厅的郭宅进门后是走廊厅,厅南侧两室西为郭父办公室,东为卧室。厅北侧东室为郭华房间,西侧为厨卫。
勘查笔录显示,在郭父办公室门南侧,郭华头朝西南躺在一片血泊中。她的脖子上缠绕着一条电线和一条湿浴巾,勒痕清晰可见。
郭华的头面部被大范围砍伤,双眼被划。凶器是警方在房间西北侧的单人床底发现的一把菜刀,刀上有少量血迹和明显被水冲过的痕迹。
单人床的床头和房间内的两个沙发上都有大量血迹,两张南北并列的办公桌部分抽屉被打开,有翻动过的痕迹,但没有撬痕。被翻出来的杂物堆放在地面上,其中有一个褐色的反毛皮包和一些被砍断的头发。
警方向郭华的父母核实后发现,皮包里的BP机丢失了。
凶手显然处理过现场:郭华的面部有明显被擦拭和被水冲过的痕迹,她的外衣及毛衣被浸湿,尸体旁有一条带血毛巾,警方分析是用来擦拭血迹的;地板上的血迹也有被水冲过的痕迹;洗手间的水池内放着一个洗脸盆,警方分析为凶手泼水所用。
法院三度建议检方撤诉
该案在一天之后即告破:嫌犯是郭华的朋友刘吉强。案发当天,他曾两次传呼郭华的BP机。
34岁的刘吉强在长春工作,春节期间回到吉林家中过年。
2月16日,刘吉强被警方带到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一天后,他便“供认了基本犯罪事实”。
1998年11月,吉林市检察院以刘吉强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为由,向吉林中院提起公诉。不过,吉林中院认为证据不足,建议检方撤回起诉。
检方撤诉后,于1999年11月再度起诉。当年12月,吉林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缓。
判决认定,2月14日17时30分许,刘吉强到其女友郭华家,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刘持菜刀照郭头顶部连砍数刀,又用电线勒郭的颈部,当即将郭杀死。作案后,刘为毁灭罪证,用菜刀刺破郭的双眼,拿走郭BP机及通讯本,并用水冲洗现场后逃离。
刘上诉后,吉林省高院于2000年3月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000年4月、7月,吉林中院两度发函建议检方撤诉,要求对该案诸多疑点补充侦查。检方再度起诉后,2002年11月,吉林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死缓。
刘再度上诉,吉林省高院原副院长冯守理与吉林省检察院资深检察官杨玉波(两人均已退休)介入联手为刘吉强辩护,但仍未能改变结果:2003年3月,吉林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人指本案无直接人证、物证
杨玉波至今仍认为刘吉强并非凶手。他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指出,此案没有直接的人证、物证,定罪依据主要是刘吉强的有罪供述,但他的口供也矛盾重重。
比如,现场勘查笔录载明,案发地点在郭父办公室,而刘供述作案地点是在郭华房间;刘吉强曾供述和郭乘一辆红色夏利车到郭家,但警方称该车无法查找;刘曾供述作案时掐过郭颈部,但法医鉴定并未记载郭华颈部有掐痕。
刘吉强曾供述将作案时所穿的羊毛衫(有血)连同通讯录于2月15日扔在楼下垃圾箱里。但德胜街清扫队在接受警方调查时称,当日并未发现垃圾箱内有羊毛衫和通讯录,警方亦未在刘供述当日所穿的衣服上找到血迹、破损。
刘吉强还曾供称,他将被害人郭华BP机、通讯录拿走,并将BP机卖掉。对于BP机的下落,警方未追查。刘吉强认为真凶拿走了BP机,便有可能再次入网。他的家属查询发现,该机在1999年11月7日至12月8日仍然开机,并有多人传呼此机。
刘吉强在刑事复查申请书中表示,警方多次取验他的血、DNA、指纹、衣物等,还让刘脱衣检验有无撕打伤,但相关检验结果并未纳入卷宗,亦未在法庭出示。刘吉强认为,警方隐匿了他无罪的证据。
犯罪时间,也成为本案的一大疑点。
法院判决认定郭华的死亡时间在当日17时44分至18时10分左右。18时21分,刘吉强曾用家中座机传呼郭华。
但刘的辩护人称,从18时10分到18时21分只有11分钟。刘家和郭家相距2公里多,刘不可能在11分钟内完成冲洗现场、擦血迹、翻动办公桌抽屉、下楼走300到500米到主干道打出租车回家打电话等一系列动作。
刘吉强指出,王芳证言称19时左右楼上开始往下漏水,该楼是80年代预制板楼,地面泼水后,预制板之间的裂缝会让水迅速漏到楼下,这证明凶手在19时左右可能还未离开现场。
刘吉强称,案发期间自己一直独自在家中,并在18时左右多次用家中座机给朋友张红打电话约定晚上一起出去玩。张红亦证实,当晚她确实与刘吉强出去玩了。“当时没法查询座机的通话记录,如有通话记录,便能证明刘是清白的。”刘吉强的姐姐刘丽霞说。
此外,还有犯罪动机的问题。
判决书认定刘吉强因郭华与其他男友在一起而生妒,口角后在厮打过程中将郭华杀死。“从BP机信息看,2月14日刘吉强两次传被害人,二人关系不寻常。”
但刘吉强称他们并非男女朋友关系,而卷宗中的传呼信息亦显示,郭华的男友于某也在当天传了郭两次。本案发回重审之时,法院方面曾要求就此事补充侦查,警方回复称,于某去深圳打工,无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
“凶手”称被电击,质疑警方伪造口供
自1998年2月16日被警方带走至2月23日被送到看守所,刘吉强一直被关押在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刘吉强称,他在此遭到了警方“极其残酷”的刑讯逼供。
刘称,从18日晚上开始,警察将他的双手用手铐吊挂在一根铁管做的横梁上,对他拳打脚踢,用电棍击打身体各部位。警察轮流换班,一直打到天亮。裤子被打掉了,就一直赤裸着下身。次日早上,警察上班后,又一直打他到下午。
“我只能承认人是我杀的”,刘吉强在一份手书的材料里这样写道, “他们用电棍着重击打我的腋窝、生殖器、两肋、颈椎等敏感部位,他们将水洒在我生殖器上,再用电棍击打,我被打得痛不欲生、小便失禁。”
吉林市第一看守所重刑犯管教员王仲证言称,刘吉强进看守所时,他曾看到刘身上有电击伤,并在入监记录上作了记载。与刘吉强同监号的李树森等人亦有证言称刘吉强入监时身上有多处电击伤,脸上、眼睛有青肿块,双腕部有很深的疤痕。
本案发回重审时,法院方面要求调查此事,警方回复称,此事不属于他们的侦查范围。刘吉强及其辩护人多次在法庭上提出刑讯逼供一事,法院称吉林市政法委已对此事进行过调查并得出无刑讯逼供的结论。
据澎湃新闻了解,该报告虽否认刑讯,但也承认将刘羁押在船营分局七天,“做法是不妥的”。
杨玉波还告诉澎湃新闻,吉林市政法委的调查报告并未在法庭上出示和质证。
刘吉强亦质疑船营分局在侦查期间伪造口供。
办案刑警邱斌出具《工作所见》称,2月18日下午,刘吉强在与他闲谈时称,如果能从死者眼内获取凶手的影像,就能证明他不是凶手。邱斌称自己联想郭华尸体双眼被锐器破坏这一特殊细节,认为刘在向他刺探案情。
但卷宗显示,在2月17日和2月18日(12时55分到16时整)的两份讯问笔录中,刘吉强已两次完整供述作案经过,包括划伤郭眼睛的细节。刘吉强认为,这两份讯问笔录是后期补做的。
(为保护个人隐私,郭华、王芳、张红均为化名)(一号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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