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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京师刑委会律师建言献策

2021-05-17 21:27:14 来源:江苏新闻 作者: 责任编辑:欧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围绕坚持打好三大攻坚战的重点工作,加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别是有关公共民生领域的基本问题,7月26日,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刑委会)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立法建议研讨会”在京举行。京师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执行副主任、刑委会主任郑小宁,京师刑委会诈骗与金融诈骗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社会教育服务研究所法律工作管理处副主任张建民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团队负责人、京师刑委会证券交易类犯罪研究员赵越律师,赵越律师在刑事、民商事专业领域精耕多年,处理了丰富的刑事、民商事法律纠纷,积累了众多诉讼、仲裁及非诉项目实战经验。赵越律师团队下设5个小组,分别为刑事诉讼组、民商事诉讼组、公司及金融证券法律事务组、劳动人事与侵权组、行政诉讼组。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刑委会委员、兴国创新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北京赣州企业商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曾鸣,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光律师以及京师体系内16位博士、3位博士后及众多刑辩大咖,学者专家共计100余人参加会议。研讨会围绕“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五个专题展开研究讨论,开幕式由刑委会副主任马里律师主持。

  郑小宁表示,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本次研讨会就是为草案的修改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在立法层面发出律师的声音。今天参加研讨会的嘉宾,不仅是法律人对刑法修正案的建言献策,也是在践行刑辩律师的重要使命,更是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

  第一单元由陶宽律师主持。郭理蓉老师对“高空抛物罪”入刑持否定态度,一是从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来说,高空抛物造成的后果并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二是高空抛物行为实际在现行刑法上可以被归置,三是对高空抛物的规定要遵循比例原则;对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郭理蓉建议:完善第一款规定中关于犯罪手段的规定,法定最低刑不得低于危险驾驶罪。郑飞老师针对“提高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的刑罚,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犯罪加大刑罚力度”这一点,认为应当简化罪状,同时将本罪的性质由危险犯改为情节犯,在定罪量刑上也应当给予适当修改。

  王殿学律师、孙建章律师、刘立慧律师作为与谈嘉宾发表看法。王殿学从实务的角度提出了与郭理蓉不同的观点。王殿学表示赞同草案第一条的“高空抛物罪”,认为有必要设定此罪,但同时也认为此条文有需要修改之处,提出可单独列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其中一款来规定此罪,同时由于实务操作中的限制,可以删除“致人伤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此外,王律师还提出除了要保护“头顶上的安全”外,鉴于井盖失踪案等时有发生,可考虑并入“脚底下的安全”。孙建章基于刑法谦抑性的原则,不建议增加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3款的规定,认为当前的条款完全可以解决实际中存在的关于重大安全事故的问题,同时要避免“刑罚的扩大化”,越过行政处罚直接上升到刑罚并不一定能够有效解决问题。刘立慧对本单元的探讨作了总结性发言,同时提出了自己对于危险行为进行二元归置还是一元归置的思考。

  第二单元由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检查厅控告申诉检查专家咨询库律师专家、京师律师事务所党委优秀共产党员、京师刑委会证券期货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第一届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宣讲团副团长、第一届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先进工作者、公益事业先进个人、2019年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委员会优秀共产党员刘凌律师主持。吴涛律师对于草案的第十条、第十一条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应当坚持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刑法作为保障其他法律实施的最后一道屏障,不宜过分扩张。指出“出刑入民”是一种进步;草案第十条中的附加刑改为并处罚金,同时建议区分主体,取消不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无期徒刑,而对于第十一条,认为修改后的法条仍存在结构性问题,建议删掉“高利转贷罪”。盛宏文律师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对于草案修订的思考,一是刑事法网不断扩大,二是刑罚结构总体趋重,三是立法技术日益成熟。同时对于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围绕法定刑的设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与谈嘉宾李齐广律师和袁彬老师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李齐广认为草案与司法实践联系紧密,但同时指出草案“总体很好、问题不少、争议不小”,认为应当考虑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条文设置应当更加严谨;草案第十二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其设置的必要,第十三条集资诈骗罪在设置时要注重刑法的体系化。袁彬补充道,这两个法条的设定将实践中的“有没有”变成了“是不是”,同时认为法定刑的处罚面过宽。

  会议的第三单元由王志华律师主持。袁彬老师认为本次草案突破了“生”与“死”的界定,对于过失犯作了新规,刑法规范较以往更加通俗易懂,同时也指出此次草案中很多由个案上升到刑法条文,实际上不太可行。对于草案第十八条职务侵占罪,建议规定出罪事由,同时增加没收财产。而对于草案第十九条挪用资金罪,认为从宽处罚力度不够,应当增加免除罪责,删除“或者借贷给他人”,增加“其他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等。刘科老师针对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进行了观点阐述。认为将“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并不合理,原因是“重大损失”的表述在实践中用了很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贸然删除十分可惜,因此建议可以将其修改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刘立慧对于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进行了说明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针对第十六条,提出将“等职责”中的“等”字修改为“及其”等三条建议,针对第十七条认为,为了体现人格平等,同时达到保护英雄烈士的目的,可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改为“侮辱诽谤死者”。针对草案第八条、第九条中有关证券的法律规定,李齐广认为法定刑偏高,未规定对发起人的处罚,对保荐人的处罚尚需协调。

  第四单元由谌江涛律师主持。陈海阳律师从“药品犯罪的立法沿革、最新法条的规定、修改内容的评析”三个角度进行发言,同时从体系的协调性,无限额罚金合适与否等多个角度对草案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建议,同时提出了“自制药如何规定”“没有经过检验就销售该谁来负责”等问题,认为对于药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不一定只严厉打击,还应注意财产设置。与谈嘉宾金琳律师对于陈海阳的观点表示赞同,认为本单元相关法条最大的亮点在于增设了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同时认为存在美中不足之处,针对劣药没有解决“假疫苗”事件,并提出建议增设一档法定刑的观点。

  第五单元由张雪峰律师主持。赵天睿律师重点对草案第二十三条有关基因编辑的内容结合自己的专业发表观点,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的两处内容进行修改,分别为:增加“以生殖为目的”,将“胚胎”改为“生殖系细胞”。与谈环节中,陈海阳认为本单元的议题立法没有太大的必要,指出立法应当最小干预科研,最大保障科研,同时指出当前立法不够严谨,立法意图并不明显。

  总结发言阶段,王发旭律师提出了自己的三个观点:一是认为由个案直接立法的情形不可取;二是认为立法有阶梯性,直接越过行政法上升到刑法的做法不可取;三是认为刑法的某些罪名要提高入罪门槛。陈琦律师表示,律师存在的价值不在于“说了算”,而在于“说的对”,并且从长期来看,“说的对”要比“说了算”更有力量,因此陈琦倡导各位律师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

文章来源:江苏新闻 责任编辑: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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