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召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会签仪式及发布会。《实施意见》是全省首个关于破产涉不动产事项办理的规范性文件,南京范围内的相关事务特别是不动产处置将获得较大提速。
此前破产案件中,如债务人不配合,破产程序往往进入“死胡同”。《实施意见》明确,管理人具有调查、管理和依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可持相关证件办理各种破产相关手续,无需债务人在场。比如企业破产后,如有已建造但未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现在只要管理人持相关证件到窗口即可替破产企业办理,无需企业配合。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设立多个破产案件不动产登记专办窗口,分别用于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到的过户、资产查询等多项业务。
“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好与坏,对评价地区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指标意义,在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中,南京‘办理破产’指标名列全国第五,成为该项指标的标杆城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道林介绍,南京中院将深化对破产涉不动产事项问题的研究,为全省乃至全国破产工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南京方案”。